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国驻墨尔本总领事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领事协定》等办理公证事务。
一、公证条件
申请公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证当事人应为中国(国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驻墨尔本总领事馆只受理旅居维多利亚州和塔斯马尼亚州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临时来澳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原则上应在国内办理(在澳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除外)。
外籍人士(含华人)或法人在中国使用的文书,应当在澳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并办理附加证明书。
(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应由监护人代理,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三)申请事项需为以下事项之一:
1.声明书
2.委托书
3.婚姻状况证明
4.文书上的印鉴、签名、日期属实
5.指纹公证
注:对于不在我馆受理公证种类范围的,申请人自愿在中国签证中心(墨尔本)办理远程视频公证,或在当地有关部门办理公证和附加证明书。
二、公证职责
(一)驻墨尔本总领事馆只负责按照有关法规对有关文书(主要是申请人印签)进行证明,不负责对在中国境内办理各类事项的具体手续或需要办理文书的份数进行咨询或解释,也不负责对需要公证的文书具体内容进行咨询。
处理在中国的事务需要何种手续以及办理文书的份数,应向中国负责办理相关事务的部门咨询或向专业律师咨询。文书内容主要取决于中国境内文书采信(接受)部门的要求及中国境内或澳大利亚当地律师的建议,请在申请公证前向相关单位或律师咨询。
(二)下列事项不予公证:
1.不公证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或证明(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及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等。
以上事实一般是由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民政、居留等部门进行登记、确认的,驻墨尔本总领事馆不掌握相关情况。应根据事实发生情况,向中国国内或驻在国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并办理附加证明书。如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如国内公证机构要求,当事人可在驻外使领馆办理委托国内亲友代为办理的委托书公证。
2.不公证合同、协议,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
合同、协议类公证涉及依照我国或驻在国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应在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3.不公证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申请事项;不对提供材料不充分、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构事实的申请进行公证。
三、当事人责任
(一)有关文书不在以上不公证范围之列,且应采用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不得用圆珠笔)书写文书,做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二)国内主管部门或律师可能为您提供有关文书的式样,我馆网站也提供了常见文书的格式和参考内容。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无论是要求还是建议,最终文书内容都必须是您真实意愿的表达(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增减或调整),由申请人自行决定。
(三)根据公证书的性质,申请人须下载、打印、阅读《委托公证书告知书》或《声明公证告知书》,当场在驻墨尔本总领事馆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填写日期,确认知悉并接受告知书。
(四)当事人应了解文书使用目的,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
四、办理方式和时间
申请人以“公证材料预审+姓名+手机号”为标题,将有关办证需求和办理文书的word文档发送至邮箱:mel@csm.mfa.gov.cn。预审期间,工作人员将以邮箱或电话方式同申请人取得联系。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按照预约时间携带申请材料到馆办理。
到馆当日,领事官员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交费取证
(一)公证书出具后,当事人可凭取证单,按照取证日期到使领馆缴纳费用并领取公证书。
(二)办证费:
类 别 | 收费标准 |
商业类、财产类公证或 | 正本:60澳元 副本:10澳元 |
声明书、民事类公证 | 正本:30澳元 副本:10澳元 |
注:申请办理公证类业务,只收取正本加急、特急费,不收取副本加急、特急费。
(三)请及时领取公证书。逾期未被领取将按规定作废销毁,并将影响申请人今后办证。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